机构理财产品最高会收取100%超额收益 混合产品超额收益投资者获利多

小K 2020-05-27 17:29:21 2210 投资帮

 

随着资管新规的实施,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提速,不再保本保息的同时也意味着收益率跟随市场波动,投资者可能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但是,不同的银行或理财子公司对于理财产品超额收益的分配也有所不同。梳理发现,在收取超额收益比例方面,母行理财产品普遍高于子公司理财产品,固收类理财产品普遍高于混合类理财产品。另外,部分机构甚至仍然收取100%的超额收益作为报酬,所以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一定要看清产品说明书。

机构理财产品最高会收取100%超额收益 混合产品超额收益投资者获利多

  各机构会收取超额收益报酬

  据了解,资管新规施行之前,银行理财产品大多属于预期收益型,也就是刚性兑付。资管新规施行后,各机构开始进行净值化转型,此后发行的净值型产品均是打破刚兑的非保本非保息理财产品。也就是说投资者需要风险自担,收益也不再固定,随着市场波动部分产品可能会产生超额收益。

  不过,不同机构、不同产品的超额收益分配也不尽相同。此前21资管研究小组针对2019年银行理财子公司的137份热销理财产品的测评显示,4.38%的银行理财收取100%的超额收益,即超额收益全部被产品管理机构拿走;17.52%的银行理财产品收取80%的超额收益报酬;32.84%的理财产品收取60%的超额业绩报酬;9.49%的理财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超额收益报酬也称超额管理人报酬,一般作为银行理财的浮动管理费收取,在各机构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叫法不一。招银理财称之为“浮动投资管理费”,工银理财、中银理财、交银理财、建信理财称为“超额业绩报酬”,农银理财称为“管理人超额收益分成”。以下统称为“超额业绩报酬”。

  收费方式一般是若理财产品最终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业绩比较基准,机构将不会收取超额业绩报酬;若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大于业绩比较基准,对投资收益超过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部分,提取0-100%不等作为超额业绩报酬。

  混合产品超额收益投资者获利多

  笔者调查部分近日正在发售的理财产品发现,对于混合类以及风险等级高的固定收益类产品理财子公司一般收取的超额收益相对较低,反之则会略高。

  以工银理财为例,该公司5月12日发行的“工银理财·恒睿平衡混合类封闭净值型理财产品”,为混合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风险等级为PR3,业绩比较基准为4.1%,若到期时年化收益率超过4.1%,超过的部分客户可分到70%,工银理财收取30%作为浮动管理费。而另一款“工银理财·恒鑫固定收益类期间分配封闭净值型产品(2020年1号)”,风险等级为PR2,业绩比较基准为3.80%,当产品到期时若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基准,超过部分的20%归客户所有,其余80%作为工银理财的浮动管理费。

  阅读两款理财产品说明书可以发现,固定收益类的产品在理财子公司作为产品管理方收取的浮动管理费率中规定,产品扣除理财产品总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应缴增值税、应付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等,但不包括浮动管理费,下同)后,本产品年化收益率低于业绩基准(含),投资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基准的部分,20%归客户所有,其余80%作为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浮动管理费。也就是说,银行理财子公司作为产品管理者,如果最终产品年化低于3.8%,理财子公司就不会收取浮动管理费,反之超过的部分投资者和理财子公司要2∶8分配。

  而混合类理财产品对于浮动管理费的收费的分配标准却截然相反。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产品扣除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后,本产品年化收益率低于业绩比较基准4.60%(含),投资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4.1%的部分,70%归客户所有,其余30%作为投资管理人的浮动管理费。

  比较两者可以发现,固收类产品的超额收益投资者只能拿小头20%,而混合类产品的超额收益投资者却能拿大头70%。

  对此,融360大数据研究院分析师殷燕敏表示,超额收益的分配制度有所差异,是银行依据底层产品的投资标的可获得超额收益的概率、可获得超额收益的最大区间以及客户所承担的风险大小而决定的。她指出,固定收益类产品很难获得很高的超额收益,同时投资者承担的投资风险也相对偏低,因此管理人在分配超额比例时,给投资者的比例不高;对于混合类、权益类理财产品,收益的波动性较大,且投资者所承受的风险偏高,所以投资者分成的超额收益也相对较高。

  机构最高会收取100%超额收益

  然而,除了和投资者分配超额收益,还有部分银行仍会收取100%的超额收益,也就是说投资者亏了要自己承担,多赚的却分不到。

  根据资管新规规定,新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不应留存超出预期收益率的投资收益,而要明确核算规则,并将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全部给予投资者。也就是说,在产品没有了预期收益率、投资者自担风险的同时,也可能获得理财产品的超额收益。

  但还是有部分机构收取100%的超额收益,很多机构在产品说明书中声明,业绩比较基准只是作为收益的参考,不作为实际收益保证,但当机构收取100%超额业绩报酬时,用户能获得的最高收益其实就是业绩比较基准,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部分将全部归银行所有,等于是减少了投资者的最终收益。

  央行有关负责人此前在就资管新规进行答记者问时指出,实践中,部分资管产品采取预期收益率模式,过度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所投资金融资产,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到产品的价值变化中,投资者不清楚自身承担的风险大小,进而缺少风险自担意识;而金融机构将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转化为管理费或直接纳入中间业务收入,而非给予投资者,也难以要求投资者自担风险。

  所以,在资管新规打破刚兑后,风险都由投资者承担,超额收益也应与客户分配。当然,机构合理收取部分超额收益的模式还是可行的。这种模式更利于投资者,因为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一致,管理人才有动力去做好投资获得超额收益。